廣東省政府昨日公布《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下稱《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得安排孕婦在33℃環境工作
根據《辦法》,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體是,日最高氣 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 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 作業勞動者加班。
《辦法》第十一條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高溫津貼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辦法》還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用人單位違反該《辦法》,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清涼飲料不能沖抵高溫津貼
《辦法》還規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勞動者在高溫下工作中暑,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