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橫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馬某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馬某與丈夫長期冷戰,遂決定與丈夫離婚。案發當日,馬某與丈夫到民政部門離婚,由于適逢周末民政部門不辦公,馬某與丈夫未能順利辦理離婚手續。隨后馬某獨自帶著三歲多的女兒回家。歸途中經過一條江時,馬某因一時想不開決定跳江自殺,想到女兒因此會失去母親,將來生活會很凄慘,馬某決定抱著女兒一起跳江尋死。由于被周圍群眾發現及時,馬某及其女兒很快被救上岸。經檢查,馬某及其女兒身體并無大礙。
橫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馬某實施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馬某的刑事責任。由于馬某在跳入江中后幡然悔悟,不想讓女兒沉入江中并用力托舉女兒,使得趕來的群眾能夠及時有效地將兩人救上岸,應當減輕處罰。
